| 氢能政策

最高补贴9.5万元/辆!山西省鼓励引导更新氢能货车

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5-05-21

近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轮报废更新工作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鼓励引导申请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引导更新新能源货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能货车)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低排放货车(包括柴油、甲醇、燃气货车)。

同时,对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全文如下: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力扩围实施“两新”工作的部署安排,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资环发〔2025〕7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三条 本轮报废更新工作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鼓励引导申请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引导更新新能源货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能货车)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低排放货车(包括柴油、甲醇、燃气货车)。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晋政办函〔2024〕145号)执行。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附件1)。

(一)提前报废货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报废补贴):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二)提前报废更新货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报废更新补贴):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仅新购补贴):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确定的审核流程,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补贴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抽查。

第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同时,要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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