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氢能政策

政策解读丨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赵增海

时间:2025-06-0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用范围、规划引导、运行管理、价格机制、组织保障五个方面明确发展绿电直连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形势下,绿电直连项目是新能源发展模式的重要创新、是丰富新型电力系统形态的重要探索、是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界定绿电直连适用范围

近年来,国内外针对绿电直连已有前期探索,丹麦、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欧洲国家陆续出台直连线路相关政策规则;2021年我国《“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建设一批绿色直供电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开展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但关于绿电直连的定义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标准。《通知》开宗明义界定绿电直连的适用范围,明确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从技术类型来看,绿电直连分为并网型、离网型两类,其中并网型项目的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确保整个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各类增量配电网等供电形式相比,绿电直连项目能够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以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水平。

二、加强绿电直连项目管理

发展绿电直连项目涉及规划、运行、市场诸多方面,要实现系统性、持续性、公平性的有机统一,项目管理必须做实、做细。《通知》在上述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规划方面,一是区分存量、增量负荷规范项目建设要求,既鼓励新增负荷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又对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自备电厂供能等存量负荷留有政策窗口,充分体现了对绿电直连项目的支持力度、以及政策的灵活性。二是加强规划统筹确保有序发展,坚持新能源发展、能源电力、国土空间规划“一盘棋”,明确项目接入电压等级要求,要求项目按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三是鼓励模式创新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绿电直连项目电源和负荷由不同主体投资,并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在运行方面,一是结合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确定绿电直连项目运行方式,为充分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绿电直连项目优化运行、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公共电网的影响,《通知》明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仅允许现货连续运行地区项目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考虑弃电情况,自发自用电量占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二是强化绿电直连项目内部资源协同优化提升系统友好性,内部资源应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按要求接入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并网型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

在市场方面,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

三、明晰直连项目各环节相关方主体责任

厘清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的经济、技术、安全责任边界,是支持绿电直连项目发展、实现项目落地运营的关键环节。《通知》按照安全优先、权责对等的原则,清晰界定了责任边界。

在经济方面,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合理缴纳相关费用,包括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在技术方面,绿电直连项目应配置继电保护等各类二次设备,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有关标准,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具备分表、双向计量条件;公共电网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按要求进行电费结算。

在安全方面,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内部电力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并网容量,并做好内部发电和负荷调节。公共电网应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

《通知》的印发执行,将推动绿电直连项目的科学规范有序发展,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终端用户绿色用能提供新途径、为科学碳核算提供新思路,以点带面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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