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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绿电直连赋能新能源发展 助力开启绿电消费新篇章

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凡鹏飞

时间:2025-06-03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在国家“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战略部署下,我国新能源开发规模稳居世界第一,分布式新能源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为进一步推动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水平、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明确绿电直连的适用范围、规范规划管理要求、健全市场价格机制等,为下一步各地积极推动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建设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提出绿电直连适用范围和建设要求

一是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内涵。自欧盟发布《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案》及配套文件《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以来,“电力直连”“绿电直连”等概念引发社会热议。虽然欧盟相关文件中明确了绿电直连的概念内涵,但我国仍然缺少绿电直连项目的明确定义。为此,《通知》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内涵,即风光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通过专用电力线路与单一电力用户实现直接连接。这里的新能源可以是分布式新能源也可以是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建成后可以自主选择离网运行模式或并网运行模式。

二是明确了项目电源建设要求。绿电直连丰富了企业实现清洁绿色供电的方式,激发了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的热情,在这一背景下,明确直连新能源电源的建设要求对于实现绿电直连项目有序发展至关重要。《通知》明确了四种可开展绿电直连的场景,一是新增负荷可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二是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企业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绿电直连的发电空间需通过调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三是出口外向型企业可探索开展绿电直连,并充分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四是对于存量新能源项目,如果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当地电网消纳空间不足,在履行必要变更手续的前提下也可以开展绿电直连。

三是明确了项目投资运营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新能源接网工程都要求由电网企业统一投资建设,或者由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后再由电网企业回购,相关费用通过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统一回收。为更好推动绿电直连发展,《通知》创新了绿电直连电源和线路的投资建设模式,电源既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直连线路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若电源、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为了更好适应电网安全运行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通知》提出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项目可以向电网反送电参与电力市场,但整体还是以自发自用为主,且明确了余电上网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就需要各地充分考虑本地电网消纳能力和绿电直连项目调节能力,合理设置余电上网比例,确保在不影响新能源利用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本地自发自用。

二、健全绿电直连安全运行和管理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面。绿电直连项目具有资源类型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除具备负荷资源外,还具有新能源、储能等资源,若各类资源不是同一投资主体,则需要采用聚合方式实现各类资源的协同优化运行,这将带来项目内部安全管理风险和与上级电网安全责任界面不清的问题。为了加强绿电直连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项目两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一方面从内部管理看,绿电直连项目应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从参与系统运行看,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合理确定各自的安全供电责任。

二是进一步规范绿电直连项目调度运行管理机制。绿电直连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通过协调优化内部资源运行,可以具有良好的调节能力和实时响应特性,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让绿电直连项目的调度管理机制与市场交易机制相衔接,是提升市场环境下绿电直连项目和大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从适应系统调度管理的角度出发,《通知》提出应按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分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从目前政策要求看,提供需求响应的绿电直连项目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而参与现货或辅助服务等实时性要求较高的绿电直连项目应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为了更好发挥绿电直连项目的整体调节能力,《通知》还提出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这也就意味着正常运行状态下,绿电直连项目将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接受调度指令。

三、完善绿电直连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

一是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参与市场交易方式。考虑新能源出力的不确定性和间歇性,推动绿电直连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于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提高绿电直连项目用电可靠性、充分发挥绿电直连项目的灵活调节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此,《通知》明确提出要推动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市场,即使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也可以参照虚拟电厂模式,在完成注册后,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同时,也明确提出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是明确绿电直连项目价格结算机制。绿电直连项目作为一种推动新能源就近就地满足负荷需求的新模式,为用户实现清洁低碳生产和转型发展提供了优质保障,但在这种发展模式下,不应因负荷就近利用新能源、减少上级电网下网电量,而规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反,推动其与其他用户一样公平承担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推动绿电直连项目的有序可持续发展。《通知》明确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应按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凡鹏飞,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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