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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绿色氢基能源产业链,鼓励企业提高绿氢替代比例!《茂名市绿色化工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来源:氢能汇

时间:2026-10-19

氢能汇获悉,近日,茂名人大网发布《茂名市绿色化工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茂名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工园区建设的统筹管理,推动化工园区建设绿色化、低碳化、循环化;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园区内企业循环生产、产业耦合发展;支持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区开展零碳园区建设,推进核能与石化产业耦合发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化工产业向绿色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绿色氢能等新兴业态,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和“零碳”工厂。

绿色能源方面,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化工企业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引导园区内石化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绿电交易。

绿色氢能方面,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绿色氢能产业发展,培育绿色氢基能源产业链,支持工业副产氢回收利用,鼓励企业提高绿氢替代比例。

全文如下:

《茂名市绿色化工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茂名市绿色化工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茂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征求意见截止至2026年11月13日。

通信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2号大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

邮编: 525000

电子邮箱:mmrdfgw@163.com

广大市民也可登录茂名人大网“互动交流”专区“调查征集”栏目进行反馈(网址:http://rd.maoming.gov.cn/)。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

茂名市绿色化工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建议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推动化工产业绿色化转型,促进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化工产业的规划布局、园区建设、技术研发、绿色能源、碳减排、循环化改造、绿色金融、生态环境保护等与绿色化工产业促进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促进化工产业绿色化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原则。化工产业活动应当全过程贯彻绿色低碳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化工产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统筹三大经济功能区的产业布局,推动三大功能区在绿色化工产业发展中实现联动协同、错位发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化工产业促进工作,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绿色化工产业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化工产业促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绿色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和工业园区提质发展,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绿色化工产业促进中的循环经济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协调能源结构调整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指导资源循环利用信息平台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化工产业促进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能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化工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三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属地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化工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依法或者依据授权履行园区规划编制与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招商引资与项目准入服务、科技创新与智慧化建设、循环化改造与零碳园区建设、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等职责,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产业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绿色化工产业空间布局,明确产业定位、发展重点、功能分区、准入条件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三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开展产业链招商,坚持绿色低碳导向,重点引进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的化工产业链项目,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配套和集群化发展。

禁止引进国家明令淘汰、限制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落后工艺、技术和产能。

第七条 【园区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工园区建设的统筹管理,推动化工园区建设绿色化、低碳化、循环化;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园区内企业循环生产、产业耦合发展;支持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区开展零碳园区建设,推进核能与石化产业耦合发展。

第八条 【科技创新】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化工产业向绿色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绿色氢能等新兴业态,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和“零碳”工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化工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纳入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支持中试、概念认证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达到一定研发投入强度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

第九条 【非石化产业绿色发展】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石化化工产业绿色发展,推动甲醇、乙醇等基础化学品向绿色化、低碳化方向转型。

第十条 【绿色能源】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化工企业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引导园区内石化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绿电交易。

第十一条 【绿色氢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绿色氢能产业发展,培育绿色氢基能源产业链,支持工业副产氢回收利用,鼓励企业提高绿氢替代比例。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本市支持核能与石化产业耦合发展。对参与核能综合利用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碳排放管理】本市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并依法监督企业履行碳配额清缴义务。

第十四条 【环境信用评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化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完成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环境信用修复。

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园区循环化改造】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间开展物料互供、能量梯级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循环经济工艺。对实现“近零排放”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财政奖励。

第十六条 【资源循环利用】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化工产业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园区间、企业间的资源循环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鼓励企业联合建设工业废弃物协同处置设施。支持废旧电池、废催化剂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绿色化工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组织制定绿色化工行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绿色评价,推广先进绿色技术和最佳实践,并可以依据章程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会员单位给予相应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绿色技术联合攻关、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化工产业调研、政策宣贯和产业运行监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参与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绿色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对绿色化工产业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对列入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绿色化工项目,应当优先保障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能耗和排放指标。对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的绿色化工项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碳排放管理等审批服务,推行区域评估、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限时办结等便利措施,加快项目落地;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和绿色低碳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推行碳排放管理与排污许可协同办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绿色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申报、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一次办结。

第二十条 【包容审慎监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绿色化工产业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绿色化工企业创新活力,拓展绿色化工产业发展空间。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与绿色金融】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法设立绿色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绿色化工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绿色化工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绿色化工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人才保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绿色化工产业发展需求,完善人才引进、培育、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机制,加大对绿色化工领域领军人才及团队、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研究资金、职称评定、人才认定、薪酬待遇、政策咨询、住房保障、医疗健康、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出入境、落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鼓励、支持绿色化工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结合绿色化工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学科建设,建立校企联合办学机制,培养绿色化工产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放单位篡改、伪造碳排放数据资料,或者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资料,或者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出具技术审核意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化工企业退出与关闭的法律责任】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化工企业,一经发现,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化工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对被关闭的化工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绿色化工产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茂名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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