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氢能政策

河北省:在风光储氢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6-09

6月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细化举措的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优势,积极探索压缩空气、液流电池、氢储能等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路径。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工商业储能,降低用电成本。

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联合攻关,努力在风电、光伏、新型储能、氢能、燃气轮机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框架下能源合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绿色电力市场交易。

公告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细化举措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号)要求,提出以下若干细化举措,请抓好落实。

一、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项目建设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抽水蓄能项目投资主体,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和公平准入环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项目。不得在核准手续办理、并网运营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地热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创新活力,采用先进技术开展中深层地热供暖、地热发电项目建设,推动地热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积极协调核电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发挥天然气基础设施专班机制,采取专题调度、现场办公等多种方式,及时协调解决涉及民营企业天然气管道项目手续办理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国家管网集团,帮助民营企业办理管道开口批复等相关手续。

(五)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优势,积极探索压缩空气、液流电池、氢储能等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路径。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工商业储能,降低用电成本。

(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模式,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推广V2G、有序充电、光储充一体化等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不断优化项目备案、电网接入、行业标准等营商环境,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七)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智能微电网。深化分布式智能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控制、运营模式等与大电网责权划分的研究探索,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智能电网,与电网企业创新形成合作共赢模式。

(八)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安全改造项目中单项工程的施工和设备供应,监督煤矿企业在招投标环节不得设置政策外的限制和障碍,为民营企业参与煤矿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九)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加强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全流程规范管理,指导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持续完善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机制,优化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标准,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项目竞争性配置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权。

(十)支持民营企业风电场设备更新。支持民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老旧风电场设备(单台机组小于1.5MW或运行15年以上)进行“等容”或“增容”改造升级,鼓励采用大容量、高塔筒、长叶片、智能化的新型机组,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广节地型技术,减少占地面积。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各级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攻关,实现成果开放共享。支持民营企业统筹资源参与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指导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大重点科技专项等项目。

(十二)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落实国家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及时会同电网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配合省应急管理厅,为民营企业参股或独立经营的正常生产煤矿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解读,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兼并重组协议参与煤矿生产和经营管理。

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十四)优化“千乡万村驭风项目”审批程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法加快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评、水土保持、电网接入等手续。同一县域内且是同一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多个试点风电项目,鼓励各地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项目整体打包,一次性核准,并打捆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十五)完善能源领域政企沟通对接机制。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对接会,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继续做好政银企研对接会、能源装备产业供需对接会和雄安未来之城场景汇等活动,向民营企业宣传推介有关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十六)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联合攻关,努力在风电、光伏、新型储能、氢能、燃气轮机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框架下能源合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绿色电力市场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

(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研究制定能源科技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鼓励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实现成果开放共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国家科技专项,引导民营企业与国企、其他机构协同创新,针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沙戈荒”大基地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应用一定规模的前沿技术光伏组件,助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在煤矿、电厂等智能化改造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构网型技术改造,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高出力预测精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育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许可管理,提升许可工作服务水平,推动承装(修、试)企业提质增效。制定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施工企业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研究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促进技术监督服务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

(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制定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电网、油气管网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能源企业要及时公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输送能力、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等信息,为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

(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健全能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依法监管整治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行政不当干预等行为,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违规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监管,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能源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地方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能源项目,实行一窗受理、在线并联审批。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配电网特别是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

(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能源领域政企沟通协商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机制。深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公开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能源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修复等机制,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稳妥开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绿色能源项目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利用国内外智库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向能源企业宣介有关国家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各地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3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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